《福州市基础教育集团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3-05-03 09:41
榕教综〔2023〕14号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基础 教育集团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高新区教卫局、财政金融局、党群工作部,市属学校(园):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基础教育集团评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州市基础教育集团评价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动基础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方案》(榕委教育〔2021〕2号),科学评价集团化办学工作进展和成效,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现就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育集团考核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评价对象 福州市范围内成立一年以上的基础教育阶段公办校领衔的教育集团,成员校应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评价步骤 (一)自查自评。教育集团按照评价指标开展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报评价组织单位。 (二)现场评查。评价组织单位通过现场调研、查阅文件资料、谈话调查、核实报表数据等,形成评价结果。 (三)结果确认。就评价结果与接受评价的教育集团进行沟通、确认。 三、评价内容 重点考察教育集团四大方面:集团管理(10分)、资源共享(18分)、队伍共建(22分)、办学效益(50分),总分100分;集团特色示范情况附加分10分。县(市)区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所辖教育集团评价指标。 四、评价等次确定 根据《关于推动基础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方案》到2025年全市共形成100个以上教育集团、培育25个优质教育集团的目标,结合不同类型集团占比,综合考虑共性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每年20%的集团(四舍五入)评为优秀等次,30%的集团(四舍五入)评为良好等次,其余确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评价总分低于70分为不合格等次)。 五、评价结果运用与保障 (一)为市属教育集团配增集团化办学年度奖励性绩效,依据评价等次发放。奖励性绩效以15万元为基数,结合总校带动的成员校类型和数量配增,除总校外,每新设1个五城区外的同一法人分校区,另增5万元;每新设1个五城区内的同一法人分校区,另增3万元;每托管1所普通校或薄弱校(有相关协议经费的除外),另增4万元;每增加1所联盟成员校,另增3万元,联盟成员校超过4所的以4所计。中学领衔的教育集团,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全额发放集团化办学奖励性绩效,评价等次为良好的发放60%的集团化办学奖励性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的统一按5万元发放。小学和幼儿园领衔的教育集团,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发放50%的集团化办学奖励性绩效,评价等次为良好的发放30%的集团化办学奖励性绩效,评价等次为合格的统一按5万元发放。 (二)市属教育集团自行制定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经集团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总校教代会通过后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实施,按照个人工作绩效实行差别化分配,发放范围仅限于市属成员校对集团化办学工作作出贡献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教育集团提交自查自评报告的同时应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奖励性绩效在市属成员校(含总校)之间的分配比例方案。 (三)对评价等次优秀的教育集团的突出贡献人员,在干部任用、评优评先、岗位竞聘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成员校办学质量突出、获得群众广泛认可的,可申请退出原教育集团,牵头设立新的教育集团;一半以上的成员校办学效益连续三年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同学段学校中排名明显退步或排名末尾,该教育集团终止,相应法人单位独立办学;评价等次不合格的教育集团终止集团化办学。 (五)县(市)区属教育集团奖励措施可参照执行。 (六)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评价反映出来的教育集团管理运行问题,加强指导,督促做好问题整改,促进集团化办学内涵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六、组织实施 (一)市属校领衔组建的教育集团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组织评价,成立教育集团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委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委局其他班子成员担任,督导室、组织、人事、财务、中教、初教、学前等处室及教育研究院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县(市)区属学校领衔组建的教育集团由属地政府教育督导室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组织实施。 (二)评价过程和结果接受纪委监委派驻教育部门纪检监察组监督。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市)区教育集团的管理、保障和质量提升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 (三)市教育局与有关部门对市属教育集团奖励性绩效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范发放使用的单位,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集团化办学评价每学年组织一次,与校长、书记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同步开展,自2022-2023学年度开始实施。
附件:教育集团评价指标 附件 教育集团评价指标(分值100+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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