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基础教育集团教师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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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三中

福州市教育局

文件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榕教综〔202315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基础教育集团

教师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高新区教卫局、财政金融局、党群工作部,市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全面提升基础教育集团办学质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基础教育集团教师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基础教育集团教师轮岗交流实施办法(试行)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317

(此件依申请公开)


福州市基础教育集团教师轮岗交流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动基础教育学校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方案》(榕委教育〔20212号)文件精神,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统筹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基础教育集团持续性创新发展。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工作原则

遵循均衡配置、优势互补、紧密合作、资源共享的原则。妥善处理个人意愿与事业发展,刚性交流与整体稳定,全面均衡与特色传承的关系,积极稳妥地开展教师轮岗交流工作。

二、交流形式

分为教师定期交流和名优骨干教师定向指导。

三、交流对象

全市基础教育阶段公办校领衔的教育集团(成员校应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一)定期交流

集团教师具有6年及以上教龄,未有累计两年以上跨校(含集团内校区)工作经历的教师列为交流对象(其中农村校1年经历可等同两年跨校经历)。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怀孕、休产假、哺乳期和患有严重疾病的教师暂不安排定期交流。

(二)定向指导

市级以上名优骨干教师对受援学校进行学科指导,通过建立学科工作坊的形式,积极开展线上及线下定向指导工作,共同提升学科教学质量。市级以上名优骨干教师在5年聘期内须完成为期1年的定向指导。

四、交流时限

教师定期交流期限为原则上城镇学校交流累计不少于2年或农村校不少于1年。名优骨干教师定向指导期限原则不少于1年,每学年不少于20次,可在定期交流期间同步开展。

五、交流比例

每学年集团内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定期交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交流对象总数的10%,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酌情调整定期交流比例,县(区)教育集团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定期交流比例。名优骨干教师定向指导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集团名优骨干教师总数的20%

六、保障措施

(一)教师在定期交流(定向指导)期间,集团可根据集团内学校或校区之间交流工作的成效给参加交流指导的教师发放奖励性绩效,从本级教育集团核增集团化办学年度奖励性绩效中列支。集团可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化发放。

(二)参加定期交流的教师认定为轮岗交流经历,可优先评聘相应职务(岗位)。拒不服从定期交流的教师,3年内年度绩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与各种评先评优。

(三)聘期内未完成定向指导工作的名优骨干教师,在下一聘期取消名优骨干称号及相关待遇,不得推荐参加高一级各类名优骨干的选拔和培养。

七、交流程序

集团总校每学年根据集团成员校学科需求和人员情况,制定定期交流(定向指导)方案,经集团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定期交流(定向指导)教师登记表经集团总校审核批准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八、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稳步推进

各集团组织开展教师队伍状况摸底调查,全面了解符合定期交流(定向指导)对象的基本情况、交流意愿、实际困难、专业发展预期等情况。精准、科学、合理制定定期交流(定向指导)方案,明确时间、任务、目标,精心安排、周密组织。

(二)规范管理,健全机制

定期交流(定向指导)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关注教师队伍的均衡程度,又要考量教师队伍的优质增量。各教育集团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交流(指导)工作机制,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九、其他

福州市基础教育集团教师轮岗交流办法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23-2024学年执行。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33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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