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印发《福州市单一法人教育集团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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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三中

福州市教育局

文件

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榕教综〔202125                                   

                                                               

福州市教育局 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印发《福州市单一法人教育集团

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

《福州市单一法人教育集团办学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教育局        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429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单一法人教育集团

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建设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深化基础教育综合管理改革,优化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增加优质教育资源总量,提升全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之间成立的单一法人教育集团。

第三条(组建原则)

1.以优质学校为龙头,通过优质学校设立新校区的方式或优质学校与被注销法人单位的普通学校(薄弱学校)合并成同一法人单位方式组建教育集团。

2.每个集团成员校(含校区、分部)数量不低于2所,合理控制集团办学规模。集团可根据发展状况适时申请变更成员(含新加入和退出)。

第四条(组建程序)

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导组建,或在牵头学校和成员学校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牵头学校负责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组建,经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组织机构)

1.集团内牵头的优质学校为集团总校,其他学校为集团分校。
    2.
集团总校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各分校接受总校直接领导。

3.集团分校执行校长由总校聘任,是中共党员的一般兼任总校党委(党总支)委员。

4.集团总校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集团章程,作为统领和实施学校管理及办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集团成立时同步实施。

5.集团总校党委(党总支)会和办公会(行政会),集中研究集团的发展规划、组织、人事、财务、基建、教育教学及其他日常管理重大事项。

6.集团内部的人事、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由集团总校统一管理,各分校向总校负责。

7.设立集团办事机构或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和上报集团活动工作情况,收集各项活动资料并更新集团内教学资源库。

第六条(人事财务管理)

1.集团内各分校参照独立法人学校标准核定校级领导(不含正校级)及中层干部职数,适当增加集团总校编制,用于中层管理岗位和人才储备等。校级领导及中层干部职数、教职工由集团总校统筹使用。

2.赋予集团总校一定的教职工招聘自主权,实行统一招聘。集团新教师提前一年招聘到位,到总校跟岗或顶岗实习至少三年。

3.对于有相同学段分校区的教育集团,集团成立一年后,集团教师在晋升中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分校一学年及以上工作经历;集团成立三年后,在晋升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自从教以来要有分校三学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4.对集团核定岗位总量,由集团总校制定统一的岗位竞聘量化考评办法,各校区间科学设岗、统一竞聘、合理调剂、统筹使用。

5.逐步对评审条件成熟的教育集团下放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

6.编制部门按照相关标准核定各分校的教职工总量,用于统筹招聘教师,同级财政根据实际在职在岗人数核拨工资总额到集团总校。

7.财政部门参照独立法人学校标准核定集团内各分校生均公用经费总额。

第七条(教育教学管理)

1.集团优质课程资源、教师培训资源、教科研成果等实行总校统一管理和共建共享,建设集团教育资源库,打造一体化的课程教学品牌和研训培养机制。

2.集团内定期开展分学科教研组或备课组联合教学研讨活动,包括制定教学计划、集体备课、随班听课、上示范课、教学观摩课、说课、评课、命题指导、优秀教师教育教学报告等交流活动,推广复制优质课程、优秀教学案例,努力提高教师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

3.集团总校定期派各教研组长(专业组组长)或备课组长参加分校集体教研活动,及时掌握分校各学科教学动态,指导分校做好过程性教学评价工作,组织好质量监测后的教学视导工作。

4.集团积极探索初高中衔接、小升初衔接教育工作,进行衔接校本课程研究和建设,突出校本课程的系统性、进阶性和特色。

5.可针对集团内部各校区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方式进行探索,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考核激励办法)

1.坚持增量评价、优质均衡的原则。注重发展性增量评价,科学客观地评价集团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新作为、新增长、新发展。重点考核优质资源增量、校际差距缩小和每所学校的学生进步、教师成长、学校质量提升等情况。鼓励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集团化办学绩效评估。

2.分类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按学年对集团总校、分校分别考核,形成各自的考核成绩;根据分校的类型和数量,对总校和分校成绩予以赋权,形成集团考核总分。

3.集团考核评价结果与教育集团奖励金挂钩,并作为校长、书记年度奖励性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4.对于成功引进省属校组建教育集团的县(市)区及组建教育集团的省属校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民办学校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教育局。

 

                     

抄送:省属中小学、幼儿园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4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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