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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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三中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审计署联合印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制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推行政务校务公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实际情况,制定出《福州市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审计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

《福州市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联合下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现象,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进一步推进福州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审计署联合印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精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坚决制止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

    坚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遏制跨区域招生和收费行为。落实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招生总数4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在2012年底前全市12个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在2014年底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其中鼓楼区、台江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于2012年底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仓山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于2014年底前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县(市)区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的分区域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年限规划安排,按照省颁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和基本均衡发展的标准,制定推进本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方案,进一步完善政策和配套措施,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年度和每所学校,确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

    县级政府要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如期完成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优化完善中小学布局,按标准配齐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按进度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健全完善,城乡教师、校长定期交流全面落实,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的骨干教师培训得到加强。城区“小片区”管理模式实施到位,以片区内优质学校为龙头捆绑周边一般校,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捆绑考核”,带动一般校提升办学水平。2012年起将“小片区”管理模式逐步推广至其他县(市)的城区。鼓励优质学校在城乡之间组建教育集团,全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全市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有效保障,开齐开足省颁课程,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高,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规范。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均衡发展,进一步缓解城区“择校”问题,使义务教育“择校”问题不再突出,逐步消除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行为。

    (二)合理划分县域内每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确定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施教区范围、招生规模,可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确定或者调整施教区范围应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招生总数4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并努力逐步扩大分配比例。

    (三)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

    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制定并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每年招生前,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当地信息平台、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每所学校的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范围、招生时间、录取办法、咨询电话和报名时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信息,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除接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需照顾的烈军属等少数人员子女、通过电脑派位等方式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符合政策规定的借读生外,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择校生、旁听生、寄读生等非计划生,不得以与部门“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该部门人员子女就读,严禁民办学校通过组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学校招生结果要对外公布。

    (四)规范特长生招生。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学生录取相挂钩,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规范特长生招生,2012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般不再招收英语、科技、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及时清理、规范现有的义务教育阶段特长生招生政策,确有必要招收特长生的,由市教育局组织论证后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五)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严格按省市物价、教育、财政等部门下达的教育收费政策进行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何费用。学校应严格按省教育厅规定,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或公示牌,张贴教育收费校长公告书,对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学生注册前榜文公示,凡未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城区学校都要按物价部门规定设置《价格服务进校园》专栏,专栏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文件,收费政策咨询与举报电话,代办费收支情况等。

    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为其出具凭证。严禁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赞助费等费用,严禁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要求家长到学校或到学校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对笔数多、时间集中、金额相同或相近的捐款要重点进行核实,确认属于与择校相关的变相乱收费,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或举办民办校中校等方式,按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向学生收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禁止学校通过任何举办入学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行为,对参与以选拔生源为目的举办培训班方式招生和收费的学校、教师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校长责任。

    (六)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学籍管理办法,严格按要求做好全省统一联网的小学、初中新课程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建立学生信息库,特别要加强施教区范围外的学生转学、借读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等有关学籍异动的过程管理,建立层层审批制度,接受检查与监督,防止变相择校行为的发生。

    (七)规范、扶持民办学校发展。义务教育阶段若要择校可选择民办学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教育规划纲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在规范民办教育的基础上,在资金(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等)、信息、培训、师资交流等方面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同时加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收费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将高度重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将此项工作当做教育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重中之重位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校长作为治理本校择校乱收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规范本校的教育收费行为负总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根据省、市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治理择校乱收费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于2012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教育局备案。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考核、追究。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合治理工作,完善公开承诺和收费公示制度,完善信访举报反馈机制、教育行风评议机制、行风问题督查督办机制、校务公开工作机制、典型乱收费案件通报机制,不断提升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治理择校乱收费。建立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报告制度。20122015年,每年1215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将本辖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收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教育局。

    (三)加强宣传和查处力度

    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广播、公示栏等载体,坚持向社会和群众做好规范收费政策内容宣讲,推广先进经验,广泛动员各学校和师生员工积极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和家长加强监督,自觉抵制择校乱收费行为。

    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开学初下校检查、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活动等途径,加强对择校乱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监督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加强信访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于违规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严格执行《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5]34号)的规定,凡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向学生摊派钱物或其他乱收费行为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纳入各项教育督导的评估体系,作为衡量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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