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福州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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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三中

各县(市)区委教育工委、教育局、教育工会,各市属院校、在榕省属中小学校:

    今年教师节,福州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和市教育工会拟联合表彰一批福州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为确保评先表彰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对象

1.评选范围、对象: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含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和在榕省属中小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和教育事业单位。参评对象为2012年在岗在册人员。

2.表彰名额737名。(详见附件一)。

二、评选条件

1.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廉政从教;钻研业务,勇于创新;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广大师生赞誉的教师。

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进行教育创新,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动均衡教育,模范履行职责,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或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

三、评选办法

1.评选工作应面向基层,突出教学第一线人员、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职教教师,向农村、山区、海岛学校的教师倾斜。要注意广泛性并兼顾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各年龄段、男女等均应有适当的比例。

2.评选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由教职工民主推荐,党政工研究,经教代会(教工大会)无记名测评通过。县()区学校由当地教育局、教育工会组织评选,审核上报。

3.推荐人选要切实保证专任教师数量。市直属学校校级领导(正副职)的评选指标不占学校名额,按一定比例单列择优推荐上报市教育工会。省属学校领导一并在下达的指标内参与校内择优评选。县()区学校领导的推荐人数应控制在推荐总人数的15%以内。处级干部不参加评选。2007年以来已获同级别先进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负责人不得推荐评选:未组建工会、未建立教代会制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签订集体合同,发生拖欠职工工资,不交、欠交社会保险金和工会经费,2012年以来学校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

5.各县()区教育工委、教育局、教育工会和学校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严格考核,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定推荐上报人选时,要分别征求当地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有关部门意见,校级领导和教育局领导的评选推荐,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要在其工作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必须包括评选范围、条件和方法,被推荐人姓名、年龄、职务、职称、教学工作量或行政工作有关情况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在上报人选时,都应说明公示情况,对反映的问题,如认为不影响评选的,应附调查核实材料。要通过评选推荐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四、申报材料和时限

填报材料要实事求是,先进事迹要典型,能反映在教育创新、教书育人,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职业道德方面做出的成绩,文字简明扼要。20134月底前各县()区教育局和学校报送下列材料(其中附件五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电子文档,电子邮箱:fzjyghpx@126.com):

1.《福州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申报表》一式一份(A4纸正反双面打印)。

2.各县(市)区推荐人选,应征求纪检、监察、计生、综治等有关部门意见,并上报一份以上部门盖章确认的审查报告。

3.各县(市)区教育局从推荐人选中推荐12名优秀教师代表作为重点宣传人选,并附一份3000字以内典型事迹材料。

                                   

                                中共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教育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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