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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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三中

市属学校:

    为使市属学校(含市属有关教育事业单位,下同)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建设项目效率,根据福州市基建和修缮工程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形势发展需求和市属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现将经修订完善的市属学校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安排及项目所需资金预算管理

    市属学校由正常教育经费安排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必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专项经费(含财政性教育专项和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工程项目,统一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除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抗力的因素及政策调整等外,未编列预算的工程项目,市属学校不得自行动工建设及列支工程款项。

    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

    凡是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教育局拟文报送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1、工程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市建筑工程招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在按规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安排施工。

    2、工程预算在10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市教育局指导并派员参与监督下,由学校通过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的方式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由市教育局按规定对中标单位在福州教育网及市教育局公示栏同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方可安排施工。

因遇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需及时修缮的工程项目,造价预算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15万元以上的可由学校提出,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3、工程预算在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项目,可由学校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但须报市教育局审批。

    4、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下且由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零星修缮项目,由学校自定方案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本条款市属学校原则按上半年(为1-6月),下半年(为7-12月),不分次数,每半年支付额度不能超过15万元。严禁肢解工程,规避正常报批程序。

    5、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可由学校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以上可由学校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项目,委托的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委托的项目应经学校班子研究通过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施工。

    四、工程项目造价预决算送审管理

    1、工程项目造价预算送审管理。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所有工程项目及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1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必须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核,原则上按审核价下调10%作为投标控制价(通过福州建筑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遇特殊情况,由学校提出并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可对下调幅度作调整。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项目,可由学校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做出预算,经项目学校研究议定施工单位后报市教育局审批,施工单位应书面承诺按决算审核造价下调10%支付工程款。5万元以下的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可由学校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预算单位进行预算编制或竣工后直接送有资质单位审核。

    2、工程项目造价决算送审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所有工程项目及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1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决算,必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后,送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送审决算价应不超过合同价的5%,且超标金额必须严格控制在100万元以内;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1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项目可由学校自行委托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核,决算送审价必须控制在市教育局审批的预算价以内,原则上按决算审定价下调10%结算工程款。

    凡决算价在5万元以下且由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修缮项目,在符合当时市场价格或建安定额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学校自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审核。由学校自行审核的必须严格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单价,作为付款依据的审核清单要有审核人、复核人签名以示负责。

    五、工程项目款支付管理

    凡支付财政专项安排的所有工程项目资金及支付学校自筹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项目款时,应填报《福州市教育系统基建(修缮)付款报审表》,并附施工合同和审核报告或工程进度报告(以上材料必须是原件或加盖学校公章的复印件),经市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办理款项的支付。按上述规定的5万元以下且可由学校自主安排的工程项目,在支付工程款时由学校领导审批后即可办理款项的支付(办理支付手续时需附上支付依据的相关材料)。学校支付的工程款必须转入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账户。

    六、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材料申报的要求

    学校实施5万元以上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必须做好前期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经学校班子研究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审定。向市教育局提出的申请报告必须按以下要求:

    1、提供建设及修缮项目的报告。报告需体现基建或修缮的原因及理由,班子研究的情况,要求实施的时间,施工具备的条件(如场地、自筹资金情况等)。提交的报告应按规范要求,即必须使用学校函头纸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

    2、凡可由学校推荐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学校在推荐施工单位的上报材料时,需提供盖有施工单位公章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的复印件及工程预算书原件,工程预算书应有预算员签章;同时,还需附有施工单位函头纸打印的施工单位承诺的有关工期、价格优惠的承诺函。

    七、市属学校在各项工程管理过程中,要派专人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在实施招投标工作中,要加强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营私舞弊,防止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维护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安定稳定。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营私舞弊,给学校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教育局以前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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