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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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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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通知

办公室

两网

20121011日起

公开内容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中小学: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闽教监[2007]9号)精神,从2007年起福州市教育局连续出台多份文件,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和群众的不满。2012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明令禁止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为了杜绝有偿补课,进一步树立教育良好形象,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重申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各种有偿补课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教师有偿补课的本质及其危害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偏离了教育的精神内涵,异化了纯洁的师生关系,它使教师在获得个人利益的同时,加重了学生学习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淡薄了对本职的责任,失去了师生互动中纯洁的感情,从而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广大教师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有偿补课的危害,自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依法从教、廉洁从教、杜绝有偿补课,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二、严禁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在职教师不准在校内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化训练等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不准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的生源;不准在校外办学(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不准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培训)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

三、严肃处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对在职教师违反本通知规定,一经查实,记入教师当年年度绩效考核档案。第一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清退违规所得。第二次发现,清退违规所得,停发一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从查实违规当月算起),当年年度绩效考核定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考评名、特、优教师。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高职低聘、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直至解聘等处理。名优骨干教师一经发现,撤销相应称号。市、县(区)级的名、优骨干教师,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相应称号,省级的名优骨干教师(含福建省特级教师)报请省里核销相应称号。

四、强化监督切实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各学校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教师爱岗敬业、廉洁从教,坚决禁止教师有偿补课的行为。各学校应将严禁教师有偿补课纳入教职工的日常管理,每学年开学前,学校要组织教师与学校签订承诺书,保证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承诺书存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档案。各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不力导致在职教师一再违反禁令的学校要追究学校责任,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当年该校年度绩效考评不能确定为一、二等奖,校长、书记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撤销校长职务。

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召开教工大会、班会、家长会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教师、学生和家长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包括对有关文件规定的传达、学习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等。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请于10月底前报送福州市教育局监察室。为了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要面向社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绝不姑息迁就。查处工作由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有偿补课。



福 州 市 教育 局

一二年十月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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