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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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三中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直属中小学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深化教育督导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网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升我市教育水平,根据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和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的通知》(闽教督〔2013〕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施督导责任区办法,现就建立我市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望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挂牌督导的措施和办法。

一、充分认识建立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的重要意义

挂牌督导制度是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下简称教育督导部门)根据辖区内的教育布局设立若干督学责任区,按照学校规模配备相对固定的责任督学,开展常态化、柔性化的督导工作制度。责任督学按规定要求,挂牌公示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

实行挂牌督导制度是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推动教育管理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社会,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方式;是促进教育督导机制创新,加强行政监督指导的有益探索;是全面规范办学行为、深化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真正办好每一所学校的重要保证。

二、合理设置督导责任区和配备责任督学

督导责任区按照“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和覆盖区域内所有公办中小学的要求,结合区域学校实际科学设置。市直属中小学28所,设置6个督导责任区,每个责任区配1名挂牌督学,做到所辖的每一所中小学都有1 名责任督学承担挂牌督导任务。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教研人员、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中遴选。市直属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自2013年底正式启动。县级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根据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数设置,一个责任区内的学校数一般不超过5所,每个责任区设置责任督学1名,确保督导工作质量。县级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最迟于2013年底全面启动实施。

福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根据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实施过程情况,总结实践经验,争取经过一年左右的施行后,择机将挂牌督导对象扩大到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及市管民办学校。

三、责任督学基本职责、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一)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1.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2.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3.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4.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5.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领导报告工作情况。
(二)责任督学工作内容

1.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2.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3.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4.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5.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6.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7.食堂、食品、饮水、用电及宿舍卫生情况;

8.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三)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1.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责任督学应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2.对各种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责任督学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并上报有关情况;

3.责任督学可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导;

4.督导结束后,责任督学要填写督导记录,将督导结果当场向学校反馈,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5.责任督学对每所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月不得少于1次,视情况可随时对学校进行督导。

6.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实行回避。

7.责任督学进校督导应出示督学证。

四、加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

(一)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设立专项经费,为督导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用于督导责任区开展相关工作。

1.工作补贴。市直中小学责任督学按每月1000-1800元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2.培训经费。市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全市责任督学培训,每年组织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拟订培训费用每年15万元。

3.办公经费。市级每年安排5万元。

4.各县(市、区)应按照实际情况自定标准,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专项经费列入预算。

(二)制度保障

1.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市、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经常性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分建议。

2.教育督导部门应按统一规格制作标牌(参见附件),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五、加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管理

1.责任督学的遴选。责任督学应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和退休的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中遴选,专兼结合,兼顾小学、初中和高中各个学段。

2.责任督学的培训。市级教育督导部门每年组织新任责任督学进行入职培训;对责任督学进行定期培训、集中培训。结合新形势和新要求,定期召开督导责任区工作会议,研究督导责任区工作,总结经验,明确任务。每年组织督导责任区督学培训,通过集中培训、考察调研和学习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责任区督学的专业化水平。

3.责任督学的交流。原则上每2年轮岗交流一次。

4.责任督学的管理。建立市级督学联系市,县(市、区)责任督学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建立督导信息直报系统,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情况。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不定期开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专项检查。

5. 责任督学工作量的认定。在职责任督学所属学校应把其所承担的督导工作量列入平时工作量计算。

6.责任督学的考核。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督学考核制度,对考核优秀的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督学资格。

五、督导结果运用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将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先评优、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与建议。

附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公告牌样式

 


 

                     福州市教育局

                                                                            2013年1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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