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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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三中

各县(市)区教育局、质监局、市质监局直属各分局、高新区社管局,市属中小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设中小学生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等文件和创建质量强市工作的要求,福州市质监局、教育局依托企业、科研院所等联合推动创建了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为更好地发挥基地的教育作用,探索基地和学校共同开展社会实践的长效机制,经研究,拟在全市开展质量教育社会实践试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44-6

二、参与对象

1.各质量教育实践基地(名单见附件1)。

2.市属学校:根据前期调研,初步确定八中、文教职专、商贸职专、铜盘中学、闽院附中、十一中、十九中、教院二附中8所学校参与试点。其他学校如有意愿参加仍可向市教育局德育处报名。

3.县(市)区学校:请仓山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选取1-2所学校参与试点,并将参与学校名称和负责人联系方式上报至市教育局德育处。考虑到基地所在地和交通问题,其他县(市)区暂不参与此项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基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和质监局负责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跟进活动开展情况,了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教育局、质监局反馈。

2.由参与试点的学校自主选择1所或几所基地(基地联系方式见附件1),并自行联系确定活动时间组织活动。同时全市各中小学校要利用好现有LED显示屏等宣传载体,结合校园实际开展质量教育宣传。

3.根据《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教基一厅[2012]9号),每个质量教育基地全年接待天数应不少于36天。

4.请各学校和基地在试点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反馈成效,并于630前分别填报《福州市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详见附件23)。请各试点学校将《反馈表》(电子版及纸质各1份)报送至福州市教育局德育处,邮箱:fzdy111@sina.com,联系人:王春蕾,电话(传真):83323685。请各基地将《反馈表》(电子版及纸质各1份)报送至福州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联系人:李晖,电话(传真)83738223,邮箱:fz83738223@163.com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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