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3年度财政票据种类和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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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三中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我厅对目前的财政票据进行清理整合,整合后2013年度财政票据共计30种(详见附件1、2)。现按照政务公开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要求将2013年度我省财政票据种类、式样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版财政票据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银行代开专用)》。为适应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要求,最近研发的网络版票据管理系统将开通网上缴费功能。目前根据执收单位的征收需要,在部分单位实行了网上缴费、POS机刷卡等缴款方式试点,代理银行各开票网点根据网上缴费产生的电子票据信息自动转换成纸质票据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银行代开专用)》作为缴款凭证,既方便了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又有利于实现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该票据设置为二联,包括收据联和存根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由各级代理银行按属地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购领和核销管理。

(二)从2013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福建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医疗收费票据将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办法》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内容和适用范围,统一了医疗收费票据式样、防伪措施和监制章等,明确提出了将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监管。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办法》强调,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我省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将另行下文通知。

二、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启用新版财政票据。

我省财政票据实行年度公示制度和不定期换版制度。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财政票据种类和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11〕8号)的规定,新版财政票据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为保持衔接,新旧版财政票据过渡期为一年,旧版票据〔2006年以来至2011年各年度(共6个年度)省财政厅印(监)制(见票面上印有的年度注册号码)的财政票据皆为旧版票据〕使用期截止至今年年底。从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用票单位应全部使用新版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所开具的旧版财政票据视为无效票据,缴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违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处理。

各用票单位应在年底前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旧版空白票据的销毁和使用过的票据核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切实做好财政票据换版的各项工作,保证新旧版票据换版工作的顺利衔接和及时到位。

因工作需要增减票据种类和调整式样的,将另行下文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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