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人(2010年1月)

发布时间:20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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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三中

                                                     工会换届选举专刊

 

    我校第十届工会委员会自从200612月选举产生至今已三年整,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拟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全体工会会员来说,是一件大事,为了做好工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了让全体工会会员关心工会工作,了解工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程序,下面简要介绍有关工会换届选举的知识。希望全体会员能关注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选出大家满意的新一届工会委员会。

☆工会会员的权利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者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活动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工会会员的义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基层教育工会委员会的产生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

基层教育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建小组(未建工会的基层)负责。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会员中选定。”产生过程是:工会小组提名→上届委员会(筹建小组)汇总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批准(主席意向性候选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考察同意)→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实施选举时,参加选举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一般采取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选出委员会,召开基层工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将选出的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按《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获批准后基层工会委员会成为合法的基层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组成,不仅有由全体工会委员组成的基层工会委员会,还有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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